|
发表于 2019-5-8 18: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含用户室内燃气管道、阀门以及计量器具)进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
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为贯彻此《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和城市建设司编制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该《释义》具有了“司法解释”的效力。(编者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释义》之效力不可能比行政法规更高。作者说其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略有不妥。)《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根据上述解释,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合同法(1999)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等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而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履行供气合同,有义务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编者注:《合同法》第60条即为”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否能将燃气表的更换作为燃气企业的附随义务,还无法下肯定的结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燃气经营者要计算售出燃气量的多少、确定消费者的付费义务,就必须使用燃气表,否则,无法完成供用气交易行为。因此,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公用企业的先决条件,就如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卖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就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
支持燃气公司收费换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属业主私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由业主私有。
但燃气计量表属于业主私有后,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强制更换问题,燃气公司将无权要求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表。 |
|